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46题)

admin2018-04-20  40

问题 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46题)

选项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答案B

解析 A错误:李某已经死亡,不能作为诉讼原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所以李某妻子起诉的话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正确:《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宣告李某的专利无效涉及到李某和王某两个人的权利,法院的判决也会对王某的利益产生影响,王某没有起诉,法院应当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且《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无效提起诉讼的要在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所以本案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
    D错误:复议前置需要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专利法》并未规定对专利无效的决定不服的要先申请复议,而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ac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