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包含仲裁条款的设备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异议,下列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dmin2009-09-27  44

问题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包含仲裁条款的设备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异议,下列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选项 A、当事人可以向选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B、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C、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协议签订地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D、当事人不得向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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