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张某和另外两人合伙开办了一个食品厂,生产的饼干与A公司饼干的包装、口味、生产方法等都相差无几。张某另办食品厂一事被A公司董事会觉察,董事会经研究决定罢免张某的职务,向法院申请没收其经营食品厂的收入所得。 问:(1)张某另办厂

admin2016-10-26  42

问题 A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张某和另外两人合伙开办了一个食品厂,生产的饼干与A公司饼干的包装、口味、生产方法等都相差无几。张某另办食品厂一事被A公司董事会觉察,董事会经研究决定罢免张某的职务,向法院申请没收其经营食品厂的收入所得。
    问:(1)张某另办厂的行为是否合法?
    (2)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如若不合理,正当程序如何?

选项

答案(1)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不合理。正当的程序应是:由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公司法》第99条的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非董事会职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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