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

admin2015-04-26  33

问题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2012年试卷四第6题)
问题:
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选项

答案4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析 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特征着手:(1)行政性: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2)法效性: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3)单方表意性:根据行政机关一方的意思表示得以成立;(4)个别性:针对特定的人或一次性发生的事项作出的。一旦行政机关的行为被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上述特征,可以简便地判断出市政府实施的4个具体行政行为。至于“市政府在诉讼过程中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是否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答案是否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会向相对人设定新的义务,而是通过强制措施,强制实现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不符合法效性。本案中,市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对已经发布的公告的执行而已,是先前那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为,属于它的一部分,不是一个单独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后,提醒考生在考试中一定要看清题目,注意该题的主体是市政府,千万不要把市国土局的行为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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