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雄租住了H市甲、乙、丙共有的房屋,后阿雄因为调到L市工作,不再租用此房。2013年1月甲和乙将阿雄诉至法院,要求阿雄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阿雄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阿雄辩称自己自工作调离H市后就不再租用此房,也已向出租人明确表示了不再租住的意思。

admin2015-09-11  28

问题 阿雄租住了H市甲、乙、丙共有的房屋,后阿雄因为调到L市工作,不再租用此房。2013年1月甲和乙将阿雄诉至法院,要求阿雄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阿雄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阿雄辩称自己自工作调离H市后就不再租用此房,也已向出租人明确表示了不再租住的意思。这期间的租金自己不该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阿雄向甲和乙支付房租20000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二审中,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如何处理此案?

选项 A、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
B、可以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组织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据此,B项正确,其他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VE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