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的论述,不正确的有:

admin2009-09-26  22

问题 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的论述,不正确的有:

选项 A、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补偿适用调解
B、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复议不停止执行
C、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D、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后,如果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允许

答案D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可知,除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外,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B项正确。依《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可以调解。故A项正确。依《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3)项规定,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故C项正确。依《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但是和解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针对自由裁量行为不服;第二,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没有这两个条件,复议机构不能随意准许和解。复议机构承担着审查的义务。故D项错误,依题意,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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