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6题)

admin2015-05-08  28

问题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6题)

选项 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解析 选项A、B、D都是考查介入因素是否能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如果无论有无前行为,介入因素都会合法则(即合乎规律)地导致结果发生(例如送被害人去医院,半路上遭遇车祸,第三人的汽车撞死了被害人。汽车撞人人会死就是合乎规律的事情),那么可以直接认定介入因素才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介入因素是前行为必然或者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的发生不异常,则因果关系并不中断,前行为仍然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A:乙的死亡是由于警察的车辆出现故障,导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导致的。这说明乙死亡的主要原因不是甲的伤害行为,而是警察的拖延行为。这个拖延行为又是很异常的,所以这个介入因素能够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选项A错误。
    选项B:丙虽然是被超速驾驶的乙轧死的,但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导致的。昏倒在路中央的人被后面的来车轧死是不异常的。即,这是前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那么因果关系就不能中断,甲需要为丙的死亡负责。所以,选项B错误。
    选项D:乙的死亡是由自己的自杀行为导致的,而人因为感觉到难受就自杀是很异常的事情。所以,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选项C考查的是打击错误时因果关系的认定。甲开了枪,打中了丙,丙死了。这里连介入因素都没有,甲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上的联系,和行为人的主观想法无关。无论甲能否预见到丙的死亡,他打死了丙都是毫无疑问的。选项C错误。
    陷阱点拨:这道题目其实不难,但答错的考生很多。这些考生主要是没有搞明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我们日常生活中说的因果关系是不同的。需要说明的是:题目里虽然没有使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个词,但司法考试中的“因果关系”指的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生活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从自然的角度来看,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前后发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往往只注重前后时间的衔接性,而不考虑法律上的归责性。例如,选项D中,从生活上的因果关系看,如果甲不给乙投毒,乙就不会感觉到难受,也就不会自杀了,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生活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我们能否让甲为乙的自杀行为负责呢?不能!因为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所具有的能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的关系。乙的死亡是他自己自杀导致的,投毒行为通常并不会导致自杀。即。这个介入因素是乙在自己的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行选择的行为。与甲没有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不必为乙的自杀负责。
    反之,在选项B中,甲虽然只将丙撞成了轻伤,但他要对丙的死亡负责。因为甲将丙撞得昏倒在路中央,他却驾车逃窜。甲这种行为极易导致丙被他人撞死。1分钟后,丙也确实被刹车不及的乙撞死了。此时。就应当认为虽然丙是被乙撞死的,但甲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仍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丙死亡的结果应该由甲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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