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讨论课上,四位同学对于公司的一般特征做了如下发言,其中不符合现行《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有( )。

admin2009-03-14  31

问题 在一次讨论课上,四位同学对于公司的一般特征做了如下发言,其中不符合现行《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有(    )。

选项 A、甲认为,不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既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出资,如大型设备的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B、乙认为,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又包括以公益为目的的公司
C、丙认为,《公司法》规定了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在某些情况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表明独立责任已不再是公司的特征之一
D、丁认为,《公司法》规定了两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表明社团性已不再是公司的特征之一

答案1,2,4,8

解析 A选项是对公司独立财产的考查。《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第84条也有同第28条类似的规定。可见,股东以非货币财产等出资,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将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可见,股东不得以实物使用权出资。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如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是可以用来出资的。因此,A项错误,应选。B选项是对公司营利性特征的考查。对于营利性,《公司法》没有条文直接规定。但在股东分红、公司财务会计处理等规定中,对于公司营利性的要求随处可见。因此,B项错误,应选。C选项是对公司独立责任特征的考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款规定的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独立责任的突破。但是人格否认制度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只是公司独立责任的例外。因此,C项错误,应选。D选项是对公司社团性特征的考查。公司的社团性体现在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公司法》第58条,第65条分别规定的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无疑是这个特征的例外。但这只是作为例外,并不能改变社团性作为公司的一般特征。因此,D项错误,入选。此处提请考生注意,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尽管在具体制度上对公司特征有所突破,但并没有改变公司法意义上公司的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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