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伙同他人持虚假的私有房产证、收入证明、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与某商贸公司先后签订二份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购买红旗轿车、桑塔纳轿车各一辆,并在此商贸公司的担保下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贷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甲在提走红旗轿车、桑塔纳轿车后,就到旧机动车交易

admin2013-03-31  36

问题 甲伙同他人持虚假的私有房产证、收入证明、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与某商贸公司先后签订二份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购买红旗轿车、桑塔纳轿车各一辆,并在此商贸公司的担保下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贷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甲在提走红旗轿车、桑塔纳轿车后,就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先后将两辆车销赃,所获赃款被其及同伙挥霍,贷款分文未还。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

选项 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C、甲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D、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答案4

解析 在本案中,甲为完成其犯罪行为,签订了一系列的合同。从合同的种类来分,总共签订了两类合同:一类是与公司签订的购买汽车的买卖合同。这一类合同已经完成,双方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刑事意义上的诈骗。另一类合同是甲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此贷款合同中,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银行已经将款项贷给甲用来购车,合同约定的银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甲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并没有履约能力,也没有履约还款的打算,事实也表明,甲提到车后很快将车销赃,所得赃款供自己和同伙挥霍。因而这类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甲在主观上也始终没有打算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其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骗取的故意。甲骗取的应当是银行的贷款,因而,构成贷款诈骗罪。因此,选项C正确,而选项D错误。
   本案存在一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法条竞合问题。诈骗罪相对于合同诈骗罪具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合同诈骗罪相对于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与合同有关的诈骗行为来说,也具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只有当某一合同诈骗行为不具有这些特别法律规定即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犯罪所必须的特殊构成要件时,方可以合同诈骗罪作为兜底罪名认定,以防遗漏。因而,当甲的诈骗行为发生法条竞合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定性为贷款诈骗罪。因此,选项AB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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