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2015年卷二第34题)

admin2018-04-20  27

问题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2015年卷二第34题)

选项 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答案C

解析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点,法官完全主导和控制法庭审判程序,审判程序以法官积极主动的证据调查为中心。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和辩方的辩护职能,弱化了法官的事实调查功能。这一改革使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具有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特征,一般称为“控辩式”模式。但职权主义的色彩仍很严重,控辩平等对抗和主导、推动法庭审理进行的机制并未完全形成。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仍然沿着控辩式法庭审理模式的方向发展。控辩式审判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由控辩双方来推动法庭审理的进行,而法官保持相对的消极。在本题中,C项描述的有关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的修改内容,有助于保证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并使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而推动法庭审理的进行,体现了从职权主义向控辩式发展的趋势。虽然强制证人出庭的主体是法院,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法院通知或强制证人出庭的前提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由控辩双方推动和提起的,让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A、B项与控辩式改革没有联系。D项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不符合题意。故本题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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