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中国企业与乙美国公司在广州共同设立“万达"合资经营企业,在“万达”企业设立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论,其中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admin2014-10-29  37

问题 甲中国企业与乙美国公司在广州共同设立“万达"合资经营企业,在“万达”企业设立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论,其中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选项 A、申请设立“万达”企业,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批
B、中外各方必须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C、外方出资于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到位
D、“万达”公司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答案A,B,C,D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A选项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B选项表述正确,中外合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称为股权式合营。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3款:“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C选项正确,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C选项要求外方出资期限的规定属于章程自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D选项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所以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可以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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