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4月,甲、乙夫妇向丙、丁夫妇借款215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规定借款月息4分,至1991年11月21日本息还清;以甲、乙所有的坐落在四平市铁东区金融大厦对面31号楼1单元7楼二室一厅(61平方米)房屋一处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并进行房屋抵押

admin2009-04-14  72

问题 1991年4月,甲、乙夫妇向丙、丁夫妇借款215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规定借款月息4分,至1991年11月21日本息还清;以甲、乙所有的坐落在四平市铁东区金融大厦对面31号楼1单元7楼二室一厅(61平方米)房屋一处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并进行房屋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后,丙、丁多次向甲、乙要求偿还借款,但甲、乙推脱不还。1992年4月2日,甲、乙背着抵押权人,将上述抵押房屋连同附属物品,以2万元的价格典给四平市银城典当拍卖商行。丙、丁得知后,即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布被告与银城典当拍卖商行之间的房屋典权设定行为无效,依法将此房判归原告所有。关于四平市银城典当拍卖商行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四千市银城典当拍卖商行在房屋抵押诉讼中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四平市银城典当拍卖商行在诉讼中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四平市银城典当拍卖商行与此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D、四平市银城典当拍卖商行与此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答案1,4

解析 本题涉及诉讼中的第三人问题。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当事人争执的诉讼标的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他既反对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反对本诉被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他们的诉讼请求均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将他们置于被告的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往往是为避免被告败诉而使自己承担义务才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四平市银城典当拍卖商行在房屋诉讼中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与此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题选项为A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8z8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