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三第37题)

admin2015-05-18  40

问题 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三第37题)

选项 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只有证明了这三点才能主张被告承担责任。
    本案属于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引起的特殊侵权之诉,因此,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即违法行为的存在应由受害人甲承担举证责任,选项A正确。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受害人甲承担举证责任,选项B正确。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应由受害人甲承担举证责任,选项C正确。根据上述分析,甲的举证责任只有上述三方面,乙的主观过错问题不属于甲的举证范围,选项D错误。
    其实,对于乙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8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应由所有人乙承担其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而不需要甲证明其主观上有过错。
    注意,本案还可以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角度进行解析。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权利发生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对权利妨碍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变更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对权利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对排除权利行使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再结合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知,本案中,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存在的事实,属于权利发生要件事实,构成原告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要件事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选项A、选项B和选项C正确:而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的事实,属于权利妨碍要件事实,其举证责任应由主张原告请求权不存在的被告承担。因此,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  本案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注意,过错推定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没有必然联系,在过错推定领域,法律并未将举证责任倒置。
[陷阱点拨]  特殊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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