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下列关于这种“承认”的说法错误的是( )。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下列关于这种“承认”的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
2014-04-28
37
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下列关于这种“承认”的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在所有的案件中,这种承认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B、在诉讼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不置可否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原告无需对该事实再承担举证责任
C、刘某委托王某作为代理律师与其一起到庭参加侵权诉讼,辩论的过程中王某承认了对方主张的某一事实进而导致承认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则即使王某没有经过特别授权,但只要刘某不对该承认表示否认,该承认都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D、被告在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的,原告的举证责任恢复
答案
1,2,8
解析
本题考查了自认制度的相关问题。对于该考点重点在于掌握自认所能够产生一系列证据上的法律后果,这集中体现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中。《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自认能够产生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的后果,但是这种后果并不适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所以说A选项中所主张的在所有的案件中这种承认都能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可见,视为自认的情况必须满足两个程序性要件:一是对于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不置可否;二是经过法院的充分说明与询问后仍不置可否。B选项中的说法少了第二个程序性要件,所以不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在场且不对其代理人的承认表示否认,不论该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也不论对事实的承认能否导致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都一律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自认的撤回有严格的条件限制,D选项对于自认的撤回条件的说法是片面的,不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0A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审查程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过户之前,甲又把房屋卖给了丙。乙起诉甲,要求甲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在诉讼中,乙放弃要求甲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但是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违约金。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王某对其所有的一辆汽车投保机动车车辆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因李某的违章驾驶造成王某与李某的两车相撞,王某为修复汽车花费5000元,对此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
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后因甲厂加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的要求,乙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在法院辩论过程中,甲厂提出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中哪些是错误的?()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经检验却系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应提起何种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陈兴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纪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兰星香皂厂作婴儿香皂广告之用。在本案中,侵害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谁?()
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向D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法院应当
家和公司根据与万兴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万兴公司拒不履行其义务,家和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万兴公司则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户口在甲市A区的刘力与户口在B区的张新于1999年5月结婚后,即随刘力居住在B区张新家中,2000年4月,因感情不和,刘力搬回自己在A区的家中居住。2000年9月,张新以感情不和为由向刘力婚后的居住地B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B区法院受理案件后,
随机试题
初产妇,28岁。妊娠38周,诉肋下有块状物。腹部检查:子宫呈纵椭圆形,胎先露部较软且不规则,胎心位于脐上偏左。本例应诊断为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而公安机关的任务则是由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决定。()
行政组织的帕金森现象主要包括()
设函数f(x)在点x=1处可导,且f′(1)=1,求
濒死患者最后消失的感觉是
李某,女性,25岁。因上呼吸道感染发热入院治疗,其主治医生王某看李某衣着打扮精致,还拿着香奈儿限量款手提包,所以让李某做了许多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且未经李某同意给其应用了国外进口抗生素,李某病愈结账时才知道此药价格昂贵,且医保不能报销。关于医生王某的行为,
项目团队的发展过程中,磨合阶段的各种磨合包括()。
常见的组织形式有()。
1215年的()被认为是英国自由民主制度的基石。
求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