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一:2019年4月6日,甲驾驶汽车将正常通过路口的杨某撞倒在地,甲立即报警,杨某被送往医院,因伤势过重成为植物人。 事实二:2019年6月7日,法院判决甲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合计80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家人多次向甲索要赔偿,甲声称自己

admin2020-05-16  19

问题 事实一:2019年4月6日,甲驾驶汽车将正常通过路口的杨某撞倒在地,甲立即报警,杨某被送往医院,因伤势过重成为植物人。
事实二:2019年6月7日,法院判决甲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合计80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家人多次向甲索要赔偿,甲声称自己没钱;与此同时,甲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父母,将自己的汽车无偿转让给子女。法院执行时,甲的个人财产只剩下最基本的生活用品。
事实三:2019年10月9日,一直住院治疗的杨某去世。经法医鉴定,杨某的死亡与甲的撞人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结合事实一和事实三。甲将杨某撞伤致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导致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甲驾驶汽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被害人撞成植物人,半年后被害人死亡,交通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根据事实二,甲在判决后拒绝向杨某家人赔偿,低价转让房产、无偿赠予其他财产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甲在法院判决后拒绝向杨某家人赔偿,低价转让房产、将其他财产无偿赠予子女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综上,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数罪并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8qL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