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34

问题 (2009年)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C,D

解析 A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可见依据2015年修订生效的《行政诉讼法》,在复议机关做出维持决定时,行政诉讼被告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B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轿车为走私车并没收的行为与田某具有利害关系,因为这意味着田某卖给李某一辆走私车,这会导致买卖合同的无效,田某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行政责任。因此田某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C选项、D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过了行政复议,市公安局是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省公安厅是复议机关,它们的所在地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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