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卷一第78题)甲于2004年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件有关除垢器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5年11月25日公布,2006年10月27日被授予专利权。2007年1月16日甲将该项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乙实施。丙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

admin2018-06-28  46

问题 (2007年卷一第78题)甲于2004年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件有关除垢器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5年11月25日公布,2006年10月27日被授予专利权。2007年1月16日甲将该项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乙实施。丙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申请文件上了解了该项技术,并于2006年3月22日开始制造与甲专利相同的除垢器,2006年11月10日停止生产。甲于2006年12月1日才得知丙曾制造该除垢器的事实。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乙在甲不提起侵权诉讼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对于丙在2005年11月25日至2006年10月27日之间制造除垢器没有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于2008年10月27日届满
C、对于丙在2006年10月27日后实施的侵权行为,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于2008年12月1日届满
D、如果丙在2006年10月27日前停止制造除垢器,则甲无权要求丙支付使用费

答案A,B,D

解析 A.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是可以获得救济的主体。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般原则是: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起诉;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除另有约定外只能与专利权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故选项A错误,符合题意。
    B.C.D.根据《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68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算。”,甲就两种情况提起诉讼的时效,都应从得知之日起计算。故选项B、D错误,符合题意;选项C正确,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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