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公出国半年,有房屋一套,请邻居孙某帮其照看,双方约定,孙某无偿照看其房屋,但是在不损害原有的房屋设施和家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在此期间,孙某发现李某的防盗门已经损坏不能使用,于是请人来进行了修理,花去人民币200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admin2018-05-02  51

问题 李某因公出国半年,有房屋一套,请邻居孙某帮其照看,双方约定,孙某无偿照看其房屋,但是在不损害原有的房屋设施和家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在此期间,孙某发现李某的防盗门已经损坏不能使用,于是请人来进行了修理,花去人民币200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孙某可否要求李某支付其修理防盗门的修理费用?为什么?
    (2)若孙某已经尽了保管义务但房屋仍发生损害,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

答案(1)可以。李某与孙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但保管人为了被保管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修理,支付的费用属于必要的费用,应该由受益人承担。 (2)李某无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的轻过失免责,孙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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