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自首?
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自首?
admin
2014-07-03
29
问题
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自首?
选项
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B、甲某在犯抢劫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在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先如实的供述
C、甲某因承包果园争议与乙结仇,遂指使儿子丙在乙的水缸中投毒,结果造成乙全家中毒死亡。甲某见罪责难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此次投毒是自己一人所为,与别人无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
D、甲某因为在公共汽车上偷乙的钱包被当场抓获。在审问中,甲某又主动交代曾经盗窃作案的5起犯罪事实
答案
B
解析
A项所述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不成立自首。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诺自己的罪行,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故B项成立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故C项甲某不成立自首。该解释第2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故D项不成立自首。依题意,B项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8WW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0—卷一—93,任)
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一—51,多)
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卷一—23,单)
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二—19,单)
无国籍人吉姆涉嫌在甲市为外国情报机构窃取我国秘密,侦查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吉姆。甲市检察院应当如何审查批捕?(2006—卷二—31,单)
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2004—卷二—36,单)
徐某,女,因故意杀人罪、爆炸罪被依法逮捕。在其关押在看守所期间,发现其已怀有2个月的身孕,于是公安机关强迫其做了人工流产。对于徐某,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是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由甲市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在假释期间内,乙县公安机关发现孙某曾参与当地一起诈骗案,于是将其抓获归案,并由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乙县人民法院审判。该案中,应当由
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应放在有色密闭盖瓶内的药物是
可见分光光度法常用的波长范围为
治疗经间期出血肾阴虚证,应首选
我国新时期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要按照()的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构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某公司的会计科有3名工作人员:会计主管王某、会计孙某和出纳小杨。某年,该会计科发生了以下事项:(1)出纳小杨因哥哥急需资金,趁会计孙某离开办公室时,填写了5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并私自将孙某遗放在办公桌上的印鉴加盖在现金支票上,从银行提取现金。6天后,
下列关于期货公司营业部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所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有()。
如果股价在一次波动中未触及到轨道线,离得很远就开始掉头,这说明趋势将要加速。( )
下列税务处理中,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度规定的有()。
中国最早具有佩戴功能的玉发现于()。(广西民族大学2017)
材料1“十三五”规划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规划,必须紧紧扭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存在的短板,在补齐短板上多用力。比如,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就是一个突出短板。我们不能一边宣布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另一边还有几千万人口的生活水平处在扶贫标准线以下,这既影响人民群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