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二—19,单)

admin2014-02-25  49

问题 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二—19,单)

选项 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C、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答案D

解析 期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期间的计算问题是历年司法考试常考的问题,考生需要掌握一些特殊期间的计算问题。   
(1)选项A考查的是中止审理的期间计算问题。所谓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②被告人脱逃的;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④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所以,A选项错误。   
(2)选项B考查的是法院庭前审查的期限问题。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活动也属于庭审活动的一部分,该期限也应计人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所以,选项B错误。   
(3)选项C考查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因拒绝辩护而延期审理出现的期间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人审理办案期限,因此选项C错误。   
(4)选项D考查的是因调取新证据而延期审理的期间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人审理、办案期限。因此,选项D正确。   
从备考角度来看,考生需要将刑事诉讼中一些特殊期间的计算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比如,什么情形下要重新计算期间,什么时候期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什么条件下可以恢复期间的计算问题。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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