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图是一家上市的电器公司,其董事会秘书赵某拥有该公司10%的股份。2005年1月,该公司股票看涨,赵某又买进宏图股份1000股。该股票股价一路上涨。2005年4月,赵某将买进的1000股卖出,获利2000元。就该短线交易,股东提出质疑,下列各项于法有据

admin2009-01-19  41

问题 青岛宏图是一家上市的电器公司,其董事会秘书赵某拥有该公司10%的股份。2005年1月,该公司股票看涨,赵某又买进宏图股份1000股。该股票股价一路上涨。2005年4月,赵某将买进的1000股卖出,获利2000元。就该短线交易,股东提出质疑,下列各项于法有据的是(   )。

选项 A、有股东称,赵某的短线交易行为是违法行为,公司应免去其董事会秘书一职
B、有股东称,赵某的短线交易行为是违法行为,公司应当对其2000元的所得行使归人权
C、有股东称,董事会应当代表公司收回2000元的收益所得,如果董事会不履行这一职责,可以要求负有责任的董事偿还公司2000元
D、有股东称,如果董事会坚持不代表公司收回2000元,股东的最终救济措施是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2,4

解析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l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属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因此是属于该条规定的范畴。A选项,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赵某的行为是为《证券法》所禁止的,但法条并无免职规定。证券法主要是规范短期交易行为的利益归属及其救济,是否免职,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题干对此并无涉及。故A项错误,不选。B选项,《证券法》第47条第1款明确规定厂公司的归人权,这与《公司法》第“9条规定的公司对高管人员从事限制交易所得利益的归人权非常相似,可比较记忆。故B项正确,入选。C选项,由《证券法》第47条可知,董事会应是利益归人的执行者。另外,该条最后一款规定了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责任的情形。可见,请求相关董事返还公司的该项利益,于法有据。故C项正确,入选。D选项,由《证券法》第47条可知,追回短线交易利益的最终救济措施是股东代位诉讼。但必须注意,股东代位诉讼尽管是为了公司利益,但股东是以自己名义而非以公司名义提起。故D项错误,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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