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关系。(北京大学2002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admin2017-05-25  37

问题 论刑事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关系。(北京大学2002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选项

答案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并口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审判所必须遵循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从实现审判监督这个意义上讲,基本上是相同的,其任务和目的都是审查原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通过审理,维护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但这两种程序各有不同的特点,其主要区别有: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提起主体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第二审程序则由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或近亲属依法上诉,或者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而引起。 (3)提起的理由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必须经有权提起该程序的机关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提起;而第二审程序对有上诉权的主体提起上诉没有任何理由限制,只要上诉人依法提出上诉,都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有在无罪改为有罪时,要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或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上诉或抗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法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法院,则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一方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改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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