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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
admin
2014-12-09
36
问题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55题)
选项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
B,D
解析
①《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基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生物权变动的,自判决书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无须公示(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须注意:《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判决书仅限于形成判决(行使形成权产生的判决),而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定判决。离婚请求权属于形成权,准予离婚的生效判决书就是形成判决。故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时,自判决书生效时李某就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与吴某对房屋的共有权消灭。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其规范内容是:通过《物权法》第28条至第30条取得不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无须公示。但未办理宣示登记(登记到自己名下)的,其已经取得的不动产物权不完整,欠缺处分权能。即“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李某虽于2月1日即依照生效的判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未进行宣示登记,李某对房屋尚无处分权,李某于3月1日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时,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须先办理宣示登记(登记到李某名下),再办理过户登记(登记到张某名下),张某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③C选项和D选项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房屋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第一,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第二,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第三,受让人系善意;第四,受让人以合理的对价受让;第五,须办理过户登记。4月1日吴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卖给王某系无权处分,自5月10日给王某办理过户登记时,王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王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李某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消灭。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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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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