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 )

admin2010-06-25  25

问题 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    )

选项 A、甲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使了乙行政机关的职权处罚了某公民,甲作为被告被提起行政诉讼,乙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甲行政机关吊销了乙企业的营业执照,致使乙企业与公民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该企业以甲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则公民丙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的共同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对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未起诉的一部分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D、甲、乙二人斗殴,甲将乙打成轻微伤,公安机关给甲以7天行政拘留的处罚,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C,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和《行诉若干解释》第24条的内容,CD为正确选项。而AB项中的乙行政机关和公民丙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诉若干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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