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l0年试卷二第70题)

admin2017-03-16  37

问题 关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l0年试卷二第70题)

选项 A、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B、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
C、实行的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D、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

答案A,C

解析 以起诉的主体为标准,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就当今各国对刑事案件起诉权的行使情况而言,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公诉垄断主义,即起诉权只能由国家专设的专门机关和官员垄断(通常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不存在自诉形式,如美国、法国、日本等。另一种是公诉和自诉并存,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做法,我国即属于该种做法,除此之外。还有俄罗斯、德国、奥地利也都采公诉和自诉并用。选项A正确。
    “公诉为主、自诉为辅”是以何种起诉方式为主要方式而言的,并不意味着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自诉是一种独立的起诉方式.自诉权由特定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享有,是他们依法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并有义务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这一规定的要求。选项B错误。
    在公诉中,根据检察官在决定起诉与否时是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形成了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两种原则。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凡具有犯罪嫌疑并且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就必须依职权进行起诉,不能依案件具体情况而自由裁量起诉与否。起诉便宜主义,是指检察官虽认为具备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对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对于经过第一次补充侦查,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则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此外还有对未成年人审查起诉中的附条件不起诉。综上,不难发现,我国原则上要求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一律予以起诉,只是在酌定不起诉中人民检察院才拥有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斟酌具体情况决定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可见,我国实行的是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的起诉原则。选项C正确。
    正如上述分析的那样,起诉法定为主并不必然排斥起诉便宜的存在,可以同时兼采起诉便宜主义,以起诉便宜为补充。因此,起诉法定为主并不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在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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