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从何时起可以开始查阅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admin2009-02-15  27

问题 辩护律师从何时起可以开始查阅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选项 A、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B、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
C、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之日起
D、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3日

答案2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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