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制造公司在北京设立总机构A,在武汉、成都分别设有B、C两个二级分支机构,该公司实行按季度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2018年度B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9000万元、220万元和3000万元,C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

admin2020-03-31  29

问题 某机械制造公司在北京设立总机构A,在武汉、成都分别设有B、C两个二级分支机构,该公司实行按季度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2018年度B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9000万元、220万元和3000万元,C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5000万元、130万元和3000万元。A、B、C三家机构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假设2019年第一、二季度汇总后的实际利润均为1000万元,假设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会计人员自行计算的B、C机构分摊比例为55%和45%。第二季度预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发现机械制造公司的分摊比例的问题,并责令其进行了调整。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B分支机构分摊预缴2019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预缴的税款为(        )万元。

选项 A、68.75
B、74.375
C、80
D、5.625

答案C

解析 会计人员自行计算的B机构分摊比例为55%,则B机构第一季度预缴税款=1000×50%×55%×25%=68.75(万元)。B机构第一季度实际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50%×59.5%×25%=74.375(万元),则B机构第一季度少缴税款=74.375-68.75=5.625(万元),应在第二季度预缴时补缴。第二季度B机构应预缴税款为74.375万元加上应补缴的税款。则B分支机构第二季度实际预缴的税款=74.375+5.62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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