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72题)

admin2019-01-25  24

问题 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72题)

选项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庭前会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故A正确。C错误,庭前会议不能直接决定是否排除证据。《最高法解释》第184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故B正确。第184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因此,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也不必然可以在庭审时简化举证、质证过程,故D错误。本题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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