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 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 500公吨”。卖方在7~9月份每月装1 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

admin2009-11-01  41

问题 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 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 500公吨”。卖方在7~9月份每月装1 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11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选项

答案银行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受益人也不能以不可抗方为理由,要求银行凭单付款。因为:①根据惯例,一个限量分批交货的信用证,如果其中任何一批交货未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信用证均告失效。本例中,第四批交货未按时,因而导致该批及以后各批交货的信用证均告失效。因此,银行有拒受单据和拒付的权利。②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合同条件履行合同,该当事人可免除违约的责任。但是,这些规定不能适用于信用证交易。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即成为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银行不受合同约束。根据《UCP500》规定,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有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力。因此,本例的受益人引用不可抗力而要求银行付款,银行是不能接受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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