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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甲、乙互发的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5月4日的电子邮件中,哪几个构成要约? 若丙届时未付款,他是否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在甲、乙互发的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5月4日的电子邮件中,哪几个构成要约? 若丙届时未付款,他是否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admin
2013-06-09
29
问题
在甲、乙互发的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5月4日的电子邮件中,哪几个构成要约?
若丙届时未付款,他是否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
答案
丙不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应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在甲乙的合同中,作为债务人的乙虽同丙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并不因为此约定而成为甲乙合同中的债务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要求,若届时丙不向甲履行相应的金钱债务,则乙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本条规定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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