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dmin2019-01-17  49

问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符合法律关于按份共有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分享权利的同时,须对共有财产分担义务。共有人的义务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各共有人承担具体义务的原则是享有份额越大,其承担的债务或责任就越大,反之亦同。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因此A、B选项说法正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红光公司投资只占50%,无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c选项说法错误。彩虹公司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自己的份额。D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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