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家知名电子公司的业务经理,男,35岁。甲12年前大学本科毕业后参加工作。甲为了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于2015年10月报考了某校的MBA。但因离校10多年,甲对自己即将参加的考试心中没底,于是报名后便在网上找到了某替考机构,并与该替考机构的乙签订了“合

admin2017-03-20  33

问题 甲是一家知名电子公司的业务经理,男,35岁。甲12年前大学本科毕业后参加工作。甲为了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于2015年10月报考了某校的MBA。但因离校10多年,甲对自己即将参加的考试心中没底,于是报名后便在网上找到了某替考机构,并与该替考机构的乙签订了“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甲向替考机构总共支付8.5万元,由替考机构寻找合适的替考人代替甲参加考试。后替考机构在网上找到了大学本科毕业三年之后无固定职业的丙替考。替考机构的乙与丙约定考试完毕后支付800元至3 500元的替考费,最后以考试成绩再确定具体支付丙的实际费用。丙于2015年11月被甲带到某考场学校进行了信息确认并现场采集了照片。在准考证上,信息是真实考生甲,而照片则是替考人丙。
    2015年12月26日是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第一天,在考生入场前进行信息核对时,丙的身份证照片与准考证照片不符的情况引起了监考人员的怀疑。监考人员随即询问了丙。考试中,监考人员再次与其他监考老师对考生信息进行了核对,并于第一场考试结束后将丙带至办公室再次进行询问。此时,丙当场承认代替甲考试一事。随后丙被公安机关带走。丙到案后,公安机关电话询问甲是否找人替考,甲在电话中承认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查出该替考机构及乙还有5起类似事件,遂抓获乙并取缔该机构。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对甲、乙、丙的行为如何认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丙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乙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新增设的《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关于考试作弊有三个罪名,即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本案中,甲的行为符合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属于这种性质),丙的行为符合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两种行为均符合代替考试罪的刑法规定,故甲、丙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 本案中,乙的行为符合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乙在专门替考机构中从事的是帮助、组织考试作弊工作。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与甲签订“合作协议”并收取巨额钱款后寻找到丙代替甲进行考试,又答应支付少量费用给丙,而为替考机构谋得暴利。故乙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lf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