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2009年5月1日与张某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张某承租陈某的房屋一栋。同年8月1日孙某向陈某提出购买该房屋意向,陈某未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张某,并且与孙某协商以2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孙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孙某支付了全部房款。

admin2016-01-15  27

问题 陈某2009年5月1日与张某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张某承租陈某的房屋一栋。同年8月1日孙某向陈某提出购买该房屋意向,陈某未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张某,并且与孙某协商以2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孙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孙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陈某遇邢某,邢某愿以350万元价格买下该房。陈某遂与邢某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陈某虽与孙某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与邢某再订立买卖合同,陈某与邢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B、因陈某孙某之间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故陈某孙某之间的合同不生效
C、因陈某邢某之间已办理房产登记,邢某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故虽陈某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使签订在先,孙某也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
D、因陈某已将房屋租与张某,陈某若将房出售,应事先征得张某的同意

答案A,C

解析 陈某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诺成合同,签订的时候,合同成立并生效。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与邢某再订立买卖合同,属于有权处分,因而甲与邢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项正确。
    办理产权过户是当事人的一项义务,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排除B项。
    因陈某、邢某已经办理了产权的变更登记,邢某已经取得了所有权。从已知的条件看,没有理由否定这种所有权。一物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主张所有权,不能要求实际履行合同。C项正确。
    出租人将出租的房屋出卖,为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要求通知承租人,而绝不是取得承租人的同意。因此,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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