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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海水产品公司与北京光达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由南海公司于2001年10月7日之前向北京光达公司提供1000斤大闸蟹,合同签订后,南海公司即组织人员到海边采购大闸蟹。于10月1日采购满1000斤后,南海公司马上将大闸蟹准备运往机场,适逢此时天降大
福建南海水产品公司与北京光达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由南海公司于2001年10月7日之前向北京光达公司提供1000斤大闸蟹,合同签订后,南海公司即组织人员到海边采购大闸蟹。于10月1日采购满1000斤后,南海公司马上将大闸蟹准备运往机场,适逢此时天降大
admin
2013-05-03
22
问题
福建南海水产品公司与北京光达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由南海公司于2001年10月7日之前向北京光达公司提供1000斤大闸蟹,合同签订后,南海公司即组织人员到海边采购大闸蟹。于10月1日采购满1000斤后,南海公司马上将大闸蟹准备运往机场,适逢此时天降大雨,海水暴涨,从海边到机场的路被阻断,导致南海公司无法如期履约,此时,南海公司可以:
选项
A、可向北京光达公司电传说明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原因,取得对方同意延期履行
B、假如北京光达公司认为大闸蟹不能如期运到北京,价格可能大跌,故不同意延期履行时,南海公司可以发生海水暴涨、道路中断为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解除合同,以免承担违约责任
C、如北京光达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南海公司可以合同已解除为由予以拒绝
D、可以北京光达公司不同意延期履行合同从而造成南海公司的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北京光达公司予以赔偿
答案
1,2
解析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此,B项是正确的,而A项是应有之意。解除合同并不排斥赔偿责任的存在,故C项错误,但南海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而D项则属于明显错误的表述。依此,AB项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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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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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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