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公司与红日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大成公司代办托运。大成公司遂与四海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红目公司为收货人。在运输途中,因驾驶员李某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红日公司按约定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4-04-28  39

问题 大成公司与红日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大成公司代办托运。大成公司遂与四海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红目公司为收货人。在运输途中,因驾驶员李某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红日公司按约定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红日公司有权请求大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红日公司应当要求四海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C、红日公司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李某应对大成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虽然大成公司不能向红日公司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四海运输有限公司的原因,但是大成公司仍应承担违约责任。红日公司和四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红日公司不能要求四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成公司在向红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四海公司要求赔偿,由于李某是四海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李某不对大成公司承担责任,而应由四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红日公司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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