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13年3月31日,A上市公司(简称“A公司”)、B公司对C债权人负债金额共计8000万元(均为其他应付款),其中A公司负债2000万元,B公司负债6000万元,A公司为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B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持有其80%股权。 2

admin2019-04-08  23

问题 截至2×13年3月31日,A上市公司(简称“A公司”)、B公司对C债权人负债金额共计8000万元(均为其他应付款),其中A公司负债2000万元,B公司负债6000万元,A公司为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B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持有其80%股权。
2×13年4月10日,A公司、B公司、C债权人和D公司签订《转债协议》,约定由D公司承接并负责偿还A公司、B公司对C公司8000万元债务,或D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1200万股股权质押给C公司,以解除A公司、B公司对C公司的付款和担保义务。同时A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定向转增协议》,该协议约定,作为对D公司承接A公司、B公司对C公司债务和担保责任的补偿,A公司以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D公司发行股份1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份计算依据为每1.5股A公司股票抵偿10元债务。
2×14年1月16日,A公司将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股份中的1200万股(8000/10×1.5)股份过户至D公司名下,当日,股票的公允价值(考虑了除权因素的收盘价)为5元/股。但股权过户后,D公司未偿还上述全额债务,只偿还了A公司和B公司合计债务中的3200万元(占A公司和B公司对C公司合计债务的40%,其中偿还A公司债务2000万元,偿还B公司债务1200万元;也未按《转债协议》中的约定,将上述股份或未偿债部分对应的股权质押给C公司。
2×15年1月20日,债权人以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A公司重整。2×15年9月15日法院作出裁定:受理债权人的重整申请,裁定A公司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的内容之一为D公司让渡上述股份中的60%,且720万股(1200×60%)给重组方,作为重组方获得的部分重组对价。A公司要求D公司让渡上述股份60%的原因是D公司在2×14年只偿付了约定债务的40%。
2×17年9月30日,D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股份720万股转至重组方。
2×18年2月20日,人民法院裁定截至2×17年9月30日,A公司已完成了出资人权益调整、股票划转、资产处置等实质性工作,除个别少数债权人的100万元左右清偿资金未能提供资金账户暂时无法向其支付预留外,其他债权人已经获得了清偿,重整计划基本执行完毕。
要求:
判断重组收益的确认时点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重组收益的确认时点为2×17年9月30日。 理由:上市公司通常应在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根据2×18年2月20日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A公司截至2×17年9月30日经完成了出资人权益调整、股票划转、资产处置等实质性工作。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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