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

admin2014-07-03  34

问题 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二—43,单)

选项 A、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B、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   
C、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桌银行的诉讼请求   

答案C

解析 《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3)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案中,被告是县政府。因此,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项正确。考生需要注意,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条第(1)项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已经被上述《行政案件管辖规定》修改。   
对于某银行与某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该纠纷应由人民法院最终处理,且已经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羁束,根据司法具有最终性的原理,县政府不能再重新确定,其答复是合法的。B项正确。      
在本案,银行向法院起诉县政府不作为,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即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银行起诉被告县政府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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