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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大河公司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龙腾公司位于A市某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12月,A市土地局给大河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后,因大河公司未履行拍卖确认书上承担搬迁、安置费等条款,搬迁户起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A市中级人民法院通
2005年11月,大河公司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龙腾公司位于A市某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12月,A市土地局给大河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后,因大河公司未履行拍卖确认书上承担搬迁、安置费等条款,搬迁户起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A市中级人民法院通
admin
2014-02-27
30
问题
2005年11月,大河公司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龙腾公司位于A市某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12月,A市土地局给大河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后,因大河公司未履行拍卖确认书上承担搬迁、安置费等条款,搬迁户起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A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土地局吊销颁发给大河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6月15日土地局依照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吊销了其颁发给大河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大河公司不服,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大河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大河公司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大河公司应当在2006年9月15日前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及起诉期限。
有人认为,土地局吊销大河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协助执行、办理证照转移义务,不是依其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土地局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协助执行单位,其协助行为的本质内容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因此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作为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其吊销大河公司的土地使用证,是依照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大河公司对此不服能否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作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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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37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行政处罚作出复议前置的规定,因此大河公司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错误。
选项D,《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6年6月15日土地局作出吊销大河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大河公司已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三个月诉讼时效从2006年6月15日起算,也即大河公司应当在2006年9月15日前提起行政诉讼,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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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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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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