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20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也未与公司协商,因而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

admin2022-12-27  34

问题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20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也未与公司协商,因而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负担经济补偿金。
问题:
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需要说明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还在试用期内,因而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无须说明理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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