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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
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
admin
2009-01-14
31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
选项
A、甲驾车不慎将停在路边的乙、丙共同拥有的一辆载货卡车撞毁,乙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甲,请求其赔偿损失
B、某贸易公司借用一机械厂的合同专用章与某商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贸易公司因未能履约而被商场诉至人民法院
C、因一般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
D、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合伙成立一家生产家俱的工厂,因与广大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该工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广大公司
答案
4
解析
《民诉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依此,A项中的乙、丙是共同诉讼人。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依此,B项中的贸易公司和机械厂为共同诉讼人。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依此,C项中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并不必然成为共同诉讼人。依据担保法基本理论,一般保证责任中的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依此,D项中的张某、王某和李某是共同诉讼人。故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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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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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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