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单亲父亲,独自一人抚养孩子,因给孩子看病,于2004年1月20日向邻居乙借了3000元钱,并写了张借条给乙。借条上写明还款日期为2005年1月20日。2004年12月18日甲还了1000元。还款期限到了,乙见甲确实无力还钱,碍于面子未向其催债。2005

admin2014-05-27  32

问题 甲为单亲父亲,独自一人抚养孩子,因给孩子看病,于2004年1月20日向邻居乙借了3000元钱,并写了张借条给乙。借条上写明还款日期为2005年1月20日。2004年12月18日甲还了1000元。还款期限到了,乙见甲确实无力还钱,碍于面子未向其催债。2005年12月13日甲又还了500元。2006年2月23日甲进城卖菜,一去不归,下落不明,直到2007年3月9日才回来。乙得知甲回来后,第二天即向他提出还钱一事,但甲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乙不得已告到法院。
问题:
甲的主张正确与否?为什么?

选项

答案甲的主张不正确。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甲乙之间的纠纷是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此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5年1月21日起计算,因为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05年1月20日,期限届满而甲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则可推定乙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甲既然履行了部分义务,这表明其同意履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同意履行义务即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并且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了障碍事由,引起诉讼时效中止。所谓障碍事由,即甲下落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综上所述,本案还未过诉讼时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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