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013年试卷二第69题)

admin2017-03-16  29

问题 在侦查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013年试卷二第69题)

选项 A、侦查人员拒绝律师讯问时在场的要求
B、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没有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C、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提出复议前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
D、侦查机关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和处所

答案B,C

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有在场的权利,所以选项A中,侦查人员拒绝律师在场的要求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以,选项A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从该条规定可知,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应当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所以,选项B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选项C中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前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做法错误。所以,选项C当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可知,侦查机关不是必须将监视居住的理由和处所告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而只需告知家属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使家属知道犯罪嫌疑人目前的状况即可。所以,选项D的做法不违法,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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