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某、王某转移公司动产的行为构成何罪? 晋某、王某生产原公司产品的行为构成何罪?

admin2014-07-01  39

问题 晋某、王某转移公司动产的行为构成何罪?  
晋某、王某生产原公司产品的行为构成何罪?

选项

答案晋某、王某生产原公司产品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解析 晋某,王某生产原公司产品的行为定性的关键就在于“亚字”商标所有权的归属。两人虽然侵占了公司的财产,但是商标权并未转移。因为商标所有权的确定适用公示原则,以国家商标局的登记注册人为所有人。他们提起变更商标所有人的申请是在2005年,而且尚未有答复,所以“亚字”商标仍归属于该集体控股公司——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晋某、王某利用自己的工厂生产、销售“亚字”牌水嘴,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晋某、王某生产原公司产品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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