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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年卷三第12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年卷三第12题)
admin
2014-12-09
34
问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年卷三第12题)
选项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
B
解析
①根据《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1、12、13条的规定,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四: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即未过诉讼时效)、到期;第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第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本题中,若其中的任一构成要件不成立,次债务人戊即可对债权人丁提出有效的抗辩理由。②《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虽未经债务人乙同意,但已经通知了债务乙,该债权转让已经对乙发生了效力。丁对乙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故A选项错误。③《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债务人丙将其对乙的债务转让给戊(免责的债务承担),但未经债权人乙同意,丙、戊间的债务承担效力待定,戊尚未有效承担丙的债务。因而,尚不符合乙对戊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这一要件。戊可据此对丁提出有效的抗辩理由。故B选项正确。④《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选项中,乙虽在诉讼之外请求戊偿还债务,但未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方式对戊主张到期的金钱债权,仍属于“怠于”行使对戊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丁的债权。戊不得据此对丁提出有效的抗辩。故C选项错误。⑤D选项中,乙、丙订有仲裁协议,戊承担丙的全部债务之后,就变成乙、戊间存在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确有排除诉讼的效力,但仲裁条款亦具相对性,只能排除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起诉。因此,乙、戊间的仲裁协议不能排除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丁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戊不能基于该仲裁对丁提出有效的抗辩。故D选项错误。⑥题外话:本题略有瑕疵,B选项与C选项相互矛盾。如前所述,根据B选项,丙将对乙的债务全部转让给戊,但未经债权人乙同意,因此,丙、戊间债务承担效力待定,须经乙追认后才能生效。但是,根据C选项,乙已经要求戊偿还债务,这样乙已经以推定的方式对债务转让予以了追认,戊已经有效地承担了丙对乙的债务。这样一来,B选项就变成了错误的答案。如何化解这一问题?出题人给我们的建议是:各个选项中提供的信息相互独立,不要相互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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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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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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