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应于同年12月10日向银行还款,由乙公司提供了保证,但银行希望再提供物的担保,乙公司又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则银行:

admin2013-04-25  37

问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应于同年12月10日向银行还款,由乙公司提供了保证,但银行希望再提供物的担保,乙公司又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则银行:

选项 A、如果甲公司邀请丙公司以其公司的财产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则银行既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行使对丙公司的抵押权
B、如果该抵押是甲公司以其自己的一辆汽车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则银行应当先向甲公司主张抵押权,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如果该抵押是甲公司以其自己的一辆汽车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但该抵押合同因为各种原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丧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D、如果甲公司邀请丙公司以其公司的财产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银行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对丙公司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银行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乙公司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答案1,2,8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3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本题相对简单,根据该条的规定,即可得出答案,但是我们要注意对于物保和人保的关系,该解释就人保与物保的关系因物保是谁提供的而规定了不同的处理规则,修订了担保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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