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同小王是同事,小李曾向小王借了5000元钱。后来公司在季度酒会上给员工发奖金,小李归还了小王5000元。但小李醉酒忘记了此事。两天后,小王说想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还差5000元,小李说,“上次借了你5000元还没还呢,现在还你好了”,小王见小李忘记自己已

admin2012-10-17  33

问题 小李同小王是同事,小李曾向小王借了5000元钱。后来公司在季度酒会上给员工发奖金,小李归还了小王5000元。但小李醉酒忘记了此事。两天后,小王说想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还差5000元,小李说,“上次借了你5000元还没还呢,现在还你好了”,小王见小李忘记自己已经还款,便接受了小李的第2次还款。但小王在坐公共汽车去商店时,遭到盗窃,小李刚刚交付的5000元也在内。半个月后,小李突然想起自己早已归还了小王5000元借款,于是要求小王归还其5000元。对于此事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由于小王接受的小李的第2次还款被盗,没有实际得到利益,所以该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B、小李要求小王返还5000元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C、小王接受小李的第2次还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小王应该返还小李5000元
D、小王接受小李的第2次还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小王应该返还小李5000元,但由于该款被盗,出于分担风险的考虑,由小王返还小李2500元即可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点为(善意)不当得利人利益的返还。《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投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题目中小王接受小李的第2次还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不能因所得利益后来灭失否认其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得应当返还,对于不当得利之债中利益返还的范围,因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有所不同。所谓受益人为善意,即其在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而所谓受益人的恶意,即其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无法律的原因。题目中小王为恶意受益人,根据民法原理,其返还义务应包括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并且若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恶意受益人均应当负返还义务,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其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本题答案为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6z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