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37题)
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37题)
admin
2021-08-03
33
问题
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37题)
选项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答案
C
解析
关于当事人回避申请的决定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依法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申请回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点内容,其一,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委会决定。其二,包括审判长、陪审员在内的审判人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其三,法院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因此,选项ABD错误。
关于回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是否停止参与本案工作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可见,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因此,选项C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6y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将自有房屋3间租给乙,租期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6月1日,租金每月1日支付,租金每月1500元。乙每月均按时交租,2001年4月1日,乙因资金周转困难,未付上月租金。4月6日,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12年司考.卷三.单20)
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年司考.卷
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人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05年司考.卷三.单14)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以下不正确的说法是()。
关于违约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麦芽糖不能被人体直接吸收利用。()
舌绛少苔而润,属于
A.纳博特囊肿B.慢性增生性炎C.腺瘤D.癌前病变子宫颈上皮异型增生的本质是
如图所示,物体重W=1000kN,放在倾角α=30。的斜面上,物体与斜面间的静摩擦因数fa=0.15,如受水平力Fp=500kN作用,则此物体()。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是指()。
广告诉求策略可以分为()。
下列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作用”的说法。哪一项不正确?
一项研究显示,汽车尾气中的二氧化氮可以改变空气中一些植物蛋白质的化学特性,使其成为能导致严重过敏反应的过敏原。所以有人认为,近年来城市中过敏性疾病的发病率升高,是由于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所致。假设以下各项为真,最能质疑上述结论的是:
在汇编过程中,不产生机器码,只用来指示汇编程序如何汇编的指令是(44)。
以80x86为CPU的PC机,在实地址的工作方式下,其中断向量长度为( )。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