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2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6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59题)

admin2017-03-14  35

问题 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2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6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59题)

选项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8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答案A,B,C

解析 ①《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当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1/5以上时,出卖人有权选择行使以下权利: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未到期的,“加速到期”)。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②对于曾某支付的12万元,汽车销售公司解除合同后,在扣除汽车使用费并且补偿其他损失后,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曾某。这是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效力。故D选项错误。③题外话:《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的1/5这个比例属于强制性规范,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所以,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若约定因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出卖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则这个比例只能高于1/5,而不能低于1/5。低于1/5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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