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2012年卷二21题)

admin2019-11-02  27

问题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2012年卷二21题)

选项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法条竞合。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玩忽职守罪。同时该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内容,即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犯罪出现法条竞合的时候,特别法优先,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
    A项,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执行判决失职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A项错误。
    B项,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过失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的,符合《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B项错误。
    C项,客观上警察没有履行自己立即出警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警察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正确认识,属于过失。警察成立玩忽职守罪。故C项正确。
    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使被骗300万元,国家利益受损。该行为满足《刑法》第406条的规定,成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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