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甲和乙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丙未予制止。甲踢中乙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4-02-08  25

问题 小学生甲和乙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丙未予制止。甲踢中乙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丙未尽职责义务,应由丙承担赔偿责任
B、甲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甲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甲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甲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承担严格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只有 D选项正确。教师丙虽有过错,但其身份属于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属于执行工作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的规定,也是由其用人单位学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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